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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动力电池含能量密度规定来源:电池中国网 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前公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规定》在动力电池投资方面取消了“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的要求。《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个取消 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中: 取消一: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取消二: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取消三: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个调整 针对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调整一:《意见稿》中“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在《规定》中被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调整二:《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要求,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动力电池新建、扩增项目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日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应以安全、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与服务,取消对续驶里程、能量密度等细节要求,把产品技术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和市场。这一政策建议也与产业健康发展预期相符。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研究部主任周波表示,自2014年至今,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我国动力电池技术更新迭代周期被大幅缩短,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几乎半年一代,产品技术验证周期被大幅缩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发改委根据现阶段动力电池技术路线研发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专家表示,在现有材料体系和技术水平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做到300Wh/kg仍存在较多风险,电池企业在设计和生产中,不能只强调某种性能,而要综合考虑,尤其是安全性能。如果仅从遏制低端产能角度考虑,在制定政策时过度拔高要求,可能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意见稿》中的新建或扩增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要求在业内引起的争议最大,目前国内尚没有一家量产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能达到300Wh/kg指标。如果该要求不取消,未来一定时期内将影响国内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 燃料电池新建或扩增项目取消具体技术指标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意见稿》中的“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的需要。”也被取消! 责任编辑: 江晓蓓 |